湖南蓝绿可承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工作并开展节能审查;湖南蓝绿于2014年取得长沙节能服务机构备案证书,2016年上线省发改委关于湖南节能机构公告,从事节能报告编制工作已多年,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和实施案例。
一、节能评估的法律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 (二)《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 环资规 〔 202 3 〕 525 号)
二、编制节能报告开展节能审查时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节能评估报告申请节能审查的条件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项目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 , 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 下同)。(三)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2.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含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
(一)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 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 10000 吨标准煤(含 5000 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四、编制节能报告所需材料
五、节能报告内容概述
工作时间: 周一9:00~周五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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