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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03-24访问次数:

长发改能源〔2017〕57号

 

各区、县(市)发改(能源)局及有关单位:

近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17〕22号)。在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现就现阶段我市节能审查工作具体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及园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和省发改委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有关宣传工作。根据《办法》要求,衔接好项目节能审查的流程,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实施节能审查工作。

二、按照有关要求,除国家发改委、省本级负责审核立项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外,其余在我市范围内审核立项的项目由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进行节能审查(省直管县浏阳市审核立项的项目除外)。

三、原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取消,停止办理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对照《办法》第七条等要求,统一规范编制节能报告,编制格式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与国家节能中心联合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执行。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待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其项目节能报告应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同级节能审查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报送。

五、由市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但在区、县及园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需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项目,各区、县及园区应做好转报等工作。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将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

 

附件下载:
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环资〔2017〕22号.docx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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