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项目核准、可研审批的材料
(一)通用要件
1、市县发改部门或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的申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3、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4、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新增用地的改扩建项目和2012年5月1日前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项目无需提供用地预审意见,但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需提供招标核准申请材料
7、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特殊要件
1、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1)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2)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农林项目
(1)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市州发改、畜牧部门组织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
(2)造林类项目:工程建设规划
(3)湿地保护与恢复类项目: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4)林木种苗类项目: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5)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规划、分阶段实施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初步设计
3、水利项目
新建中型水库、新建50万亩以下中型灌区、河道整治:
(1)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审批文件
(2)资金筹措意见
(3)地震评估(水库库容超3000万立方米)
(4)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
(5)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6)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7)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8)文物部门意见
(9)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大型泵站更新改造、规模化节水灌溉项目、水利血防项目:
(1)资金筹措意见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水土保持:
(2)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概算复核:行业部门意见
水文监测等:
(4)省水文局请示文件
4、工业项目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5、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
省安监局出具的项目安全生产专篇的批复及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6、外商投资项目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7、境外投资项目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的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部分需先行报送信息报告
8、交通项目
(1)行业审查意见
(2)资金构成报告(资金承诺文件)
(3)法人委托书(法人组建方案)
(4)咨询评估报告
(5)修编后的可研文本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责任承诺
(7)涉水项目需防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需通航论证意见
9、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项目
(1)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方案需省住建厅审查意见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方案需省文物局审查意见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方案需省林业厅审查意见
(4)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方案需省国土厅审查意见
10、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
财贸处:
(1)市、县(区)两级发改部门同时出具该项目的请示文件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新建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的选址意见
(3)省安监局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选址意见文件
(4)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能源局: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5)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8)穿越江河、湖泊、河床的,由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11、信息化项目
(1)具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12、农网改造升级审批项目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2)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估报告
(3)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
(4)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5)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
13、矿区总体规划审批项目
(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矿区总体规划
14、煤矿建设项目
湖南煤监局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的审核或备案意见
15、除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水电站项目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
(2)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规划审查意见
(3)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5)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16、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3)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4)天然气供气意向书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6)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7)安监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17、除国家核准及非中央在湘企业220千伏以下之外电网项目
(1)发改委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
(2)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18、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1)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2)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4)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19、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
(6)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垃圾特许经营权证明
20、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2)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21、生物质发电项目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22、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以外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以外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4)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7)穿越江河、湖泊、河床的,由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3、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24、铁路专用线项目
(1)与广铁集团或相关铁路局的接轨合同(附:可研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批复
(3)省国土资源厅工程用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批复
(4)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5)银行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合同(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7)市、州政府资金承诺函(建设资金中含政府投资)
(8)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复
(9)省安监局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函)
(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12)明确项目业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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