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
财贸处:
(1)市、县(区)两级发改部门同时出具该项目的请示文件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新建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的选址意见
(3)省安监局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选址意见文件
(4)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能源局: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5)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8)穿越江河、湖泊、河床的,由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工作时间: 周一9:00~周五18:00
首页
关于
电话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