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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抓紧落实在长万家企业能源审计的通知1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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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在长万家企业能源审计的
通 知
长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长沙经开区产业环保局、宁乡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各区、县(市)发改局(能源局、能源办)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二个部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0号公告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8月9日,市能源局组织召开了在长国家万家企业
能源审计
对接会,促推万家企业与节能服务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对接。为加快推进我市万家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能源审计对象
能源审计对象为在长国家万家企业(名单附后)。
二、能源审计机构
能源审计机构为在国家和省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具有能源审计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三、审计期及规划期本次万家企业能源审计期为2011年,同时补充前两年基础数据;编制节能规划期至2015年。
四、相关要求
(一)万家企业
1、万家企业必须按照发改环资〔2011〕2873号文件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万家企业与节能服务机构须在9月15日前将签订的协议报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如前期已经做过能源审计及编制了“十二五”节能规划且通过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将情况报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万家企业签订能源审计协议后须在半年内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7166)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编制“十二五”节能规划,并将完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及编制的节能规划上报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市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在告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2、万家企业要明确一名主管能源的单位负责人总负责、总协调,明确熟悉业务的专人具体配合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任务,并监督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能源审计的深度要求实施;加强与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将能源审计过程中的遇到的情况及时报告,沟通解决。
3、万家企业按照要求接受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开展相关工作。拒不执行能源审计的,列入重点节能监察范围;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万家企业,由能源主管部门对其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4、万家企业接此通知后,确定1名“十二五”期间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一并报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如人员有变动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二)节能服务机构
1、节能服务机构对万家企业的能源审计应按照能源审计深度要求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7166)等政策文件对能源审计的要求;报告的编制按《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编制指南》的要求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运用现场检查、数据审核、案例调查等手段,对于重点用能设备辅助开展现场测试。
2、节能服务机构应对万家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辅导,严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不得影响万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源审计进展情况以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需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3、节能服务机构必须为万家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凡是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是走过场、报告质量低且不积极整改的节能服务机构,其污点行为将记录在案并纳入市能源局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体系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市级备案资质。
(三)能源主管部门
1、各区县(市)及园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万家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监督,及时掌握能源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督查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全面能源审计的流程来实施,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能源审计任务,能源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2、按照时限和报备要求,将本辖区内万家企业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和本辖区内万家企业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的情况汇总上报市能源局能源节约与考核评价处。
3、各区县(市)及园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万家企业的联系,指导万家企业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为万家企业搞好服务;并每月向市能源局报送一次能源审计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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